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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民初2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同斌与鞠文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同斌,鞠文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2583号原告周同斌。被告鞠文忠。本院在审理周同斌诉鞠文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同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时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苓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