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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2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天津青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镇、殷曹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青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镇,殷曹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2889号原告:天津青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29号6门101室。法定代表人:易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该公司职工。被告:黄镇,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殷曹徽,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天津青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镇、殷曹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天津青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青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秋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焱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