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长山、郭志、赵洪信犯妨害公务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山,郭志,赵洪信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2刑初8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长山,男,194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2017年3月20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4日被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鸡东县公安局执行。2017年3月27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郭志,男,195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三年文化,系鸡西市鸡东县××镇××村治保主任,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2017年3月20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4日被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鸡东县公安局执行。2017年6月6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密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鸡东县公安局执行。辩护人田铁志,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鸡西分所律师。被告人赵洪信,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2010年3月23日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7年3月20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4日经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鸡东县公安局执行。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密检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长山、郭志、赵洪信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静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长山、郭志、赵洪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1日上午10时许,鸡东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沈某、张某1等人在鸡东县××镇××村依法执行公务时,被告人李长山、郭志煽动村民以限制法院工作人员离开林安村的手段,威胁法院工作人员交出法律文书,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致法院工作人员在××村滞留四小时以上;被告人赵洪信在滞留现场强行抢走警车钥匙,限制法院工作人员及车辆离开现场。被告人李长山于2017年3月10日被鸡东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郭志、赵洪信于2017年3月10日在××村被鸡东县公安局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长山、郭志、赵洪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抓获经过、鸡东县看守所入所体检表、郑某、郭某1残疾人证、厍某残疾人证、证明、鸡东县人民法院判决书;证人赵某1、赵某2、刘某、沈某、王某1、张某1、王某2、李某1、王某3、申某、国某、郭某2、李某2、张某2、滕某、徐某、朱某、刘某、尹某、郭某3、赵某3、李某3证言;被告人李长山、郭志、赵洪信供述和辩解;鸡东县公安局辨认笔录;现场录像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长山、郭志、赵洪信以暴力方法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追究李长山、郭志、赵洪信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李长山、郭志、赵洪信均系主犯。李长山、郭志、赵洪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李长山、郭志、赵洪信认罪并真诚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关于郭志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李长山、郭志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可从重处罚。赵洪信曾犯罪被判处刑罚,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李长山、郭志、赵洪信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对李长山、郭志、赵洪信依法实行社区校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长山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郭志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赵洪信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杨运华人民陪审员 栾鹏& # xB;人民陪审员 林 红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邵 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