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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永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101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永忠,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4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0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2月5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2月11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4月18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永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清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永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黄永忠到重庆市某区某路某小区车库附近,采取用自备钥匙试开的手段,盗走失主张某某的一辆格爵三阳牌两轮助力车(经估价,价值800元)。同日,失主在某小区附近找回了摩托车。2、2017年3月11日,被告人黄永忠到重庆市某区某洗浴店附近,采取同样手段,盗走失主王某某的一辆金福牌两轮踏板车(经估价,价值700元)。3、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黄永忠到重庆市某区某餐馆附近,采取同样手段,盗走失主郑某某的一辆迅龙牌两轮踏板车(经估价,价值2099元)。4、2017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永忠到重庆市某区某建材市场C区113号门面附近,采取同样手段,盗走失主陈某的一辆众星牌两轮踏板车(经估价,价值1843元)。案发后,民警追回被盗车辆已发还失主。5、2017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永忠到重庆市某区某路225号1-9门市附近,采取同样手段,盗走失主张某某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销赃获款200元。6、2017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黄永忠到重庆市某区一卫浴市场附近,采取同样手段,盗走失主彭某某的一辆奇蕾牌电动自行车(经估价,价值900元)。案发后,民警追回被盗车辆已发还失主。7、2017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黄永忠到重庆市某区某路某门诊附近,采取同样手段,盗走失主戴某某的一辆两轮助力车。案发后,民警追回被盗车辆已发还失主。2017年3月26日,被告人黄永忠因第二次盗窃事实被民警捉获,主动交代了其余盗窃事实。民警从黄永忠处查获作案用的四把摩托车钥匙和一把扳手。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永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前科材料、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决定书及清单、领条、辨认现场笔录、照片、视频及截图、销售凭证、合格证、估价鉴定相关文书,失主陈述,被告人黄永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永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65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黄永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永忠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永忠有多次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本案部分赃物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永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黄永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失主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七百元,退赔失主郑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零九十九元,退赔失主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百元。三、扣押的作案工具四把摩托车钥匙和一把扳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雪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