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1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立超、张雅洁与吴蔚东、王明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超,张雅洁,吴蔚东,王明晖,靖远县百宝利房产中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1民初1496号原告:王立超,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满族,内蒙古赤峰市人,现住靖远县。原告:张雅洁,女,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靖远县乌兰镇居民。被告:吴蔚东,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靖远县乌兰镇居民。被告:王明晖,女,1981年11月7日,汉族,靖远县乌兰镇居民。第三人:靖远县百宝利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靖远县乌兰镇恒丰花园B20(39)幢H4号房。法定代表人:陶巨荣,该公司经理。原告王立超、张雅洁与被告吴蔚东、王明辉及第三人靖远县百宝利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王立超、张雅洁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超、张雅洁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超、张雅洁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立超、张雅洁负担。审判员 王文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