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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202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苏北板材城与晁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北板材城,晁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202执89号申请执行人:苏北板材城,地址日喀则市。法定代表人:刘锁群,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系江苏省丰县人,个体经商户。被执行人:晁勇,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系四川省大邑县人,经商,地址拉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北板材城与被执行人晁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晁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苏北板材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结束》第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藏0201民初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格桑旦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尼玛顿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