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15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山市恒鑫塑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山市恒鑫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江山市康顺畜牧饲料加工厂,金云,祝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5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城南虎山一街56号。法定代表人计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文涛,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江山市恒鑫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清湖镇祝家坂村达泉嘴9幢。法定代表人金云,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山市康顺畜牧饲料加工厂,住所地江山市清湖镇祝家坂村。经营者金云,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清湖镇祝家坂村达泉嘴*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5********。被执行人金云,身份信息同上。被执行人祝小梅,女,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山市恒鑫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鑫公司”)、江山市康顺畜牧饲料加工厂(以下简称“康顺饲料厂”)、金云、祝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16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恒鑫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30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16年3月25日止的利息及罚息为122078.54元,自2016年3月26日开始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07%计算),康顺饲料厂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江山市清湖镇祝家坂村达泉嘴9-2号、9号、9-3号、江山市清湖镇龙飞路15号四处厂房及坐落于江山市清湖镇祝家坂村达泉嘴9号的土地使用权为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金云、祝小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因案情复杂,财产处置难度大,2017年5月5日申请延长执限三个月。本院在执行中,已对康顺饲料厂所有的坐落于江山市清湖镇祝家坂村达泉嘴9-2号、9号、9-3号、江山市清湖镇龙飞路15号四处厂房及坐落于江山市清湖镇祝家坂村达泉嘴9号的土地使用权予以价值评估,并根据评估需要对上述厂房建筑范围、土地使用权的界址予以测绘。根据评估报告显示,上述厂房存在不同程度跨越土地使用权红线建设情形,且该土地使用范围内存在大范围的无证建筑物,而且部分无证建筑系与有证建筑房产一同建设但未计入房产证的红线内,这部分无证建筑与有证建筑已成一体,难以分割,否则将严重影响整个厂房的整体构造。此外,经测绘厂区围墙内土地面积约10800㎡,而证载面积仅为9772.50㎡,无证部分用地可能还存在着权属争议。另外,该宗土地与南侧区块他项宗地在规划红线上可能存在交叉,并致使龙飞路15号厂房的部分证载面积存在用地纠纷。经执行人员向江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上述资产在拍卖成交后因为用地权属纠纷以及跨越红线搭建建筑物等情形而导致难以办理产权过户,目前虽经多次协商,尚无合适的处置方案。因而,上述抵押资产的处置条件尚不成熟,尚不能处置。另查明,恒鑫公司享有江山市清湖镇祝家坂村达泉嘴自然村8号工业用地使用权,并上述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筑有在建工程,因未支付工程款等原因已停工,上述工业用地使用为江山市世通工贸有限公司在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本息(另案执行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本院另案中也已对上述工业用地使用权以及在建工程予以价值评估。康顺饲料厂的部分无证厂房跨越红线建在恒鑫公司使用的土地范围,而且在该土地范围内还有一幢金云、祝小梅个人名下的农村建房,经本院核实,该住宅原先系农村集体土地建房,后因集体土地被征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已被收回注销,但该集体土地使用权所对应的房屋产权证未收回注销,产权登记部门也未办理产权注销手续,导致该住宅的权属发生争议。目前本院也正就该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以及该住宅的处理同江山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江山市清湖镇人民政府在沟通中,至今尚无妥善的处置方案,因而恒鑫公司名下的资产也还不能处置。此外,经查询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投资等信息,金云名下登记有浙H×××××、浙H×××××车辆,恒鑫公司名下登记有浙H×××××、浙H×××××车辆,上述车辆均已为恒鑫公司向江山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服务中心偿还代偿款及律师代理费损失(另案执行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明的事实及财产查明以及处置困境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未提出异议,其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恒鑫公司、康顺饲料厂、金云、祝小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81执15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恒鑫公司、康顺饲料厂、金云、祝小梅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海林审 判 员 徐善法代理审判员 邱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陆敏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