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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执17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罗强、文状科、胡鹏、邓赞、刘强、王熙犯盗窃罪、何玉光、吴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强,文状科,胡鹏,刘强,王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1799号之一被执行人罗强,男,199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文状科,男,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鹏,男,199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强,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熙,男,199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强、文状科、胡鹏、邓赞、刘强、王熙犯盗窃罪,被执行人何玉光、吴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刑初591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信息和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王高亮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曾万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