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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2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罪犯HAMZAADO 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HAMZAADO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2849号罪犯HAMZAADO,男,1977年1月1日出生,尼日尔国籍,大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通中刑二初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HAMZAADO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驱逐出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三万四千九百一十九元四角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7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HAMZAADO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HAMZAADO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罪犯HAMZAADO在服刑期间于2016年10月、2017年4月共获得监狱表扬二次;该犯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因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该院于2016年6月2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执字第00451号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HAMZAADO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HAMZAADO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26日止),驱逐出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蒋跃明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