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有生与周树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有生,周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李有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周树华,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执行李有生与周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周树华履行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19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25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财产线索。2017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