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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3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白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白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3701号原告:李某,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孟某,内蒙古云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女,1981年4月19日出生,蒙古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李某与被告白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宋笑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