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24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24民初1364号原告:XX,男,生于1983年5月4日,回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心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负责人:高美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军,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XX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以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心支公司私下协商处理本案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周 海审 判 员 丁翠翠代理审判员 马全朝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谢季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