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民辖终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石家庄三一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朱红卫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三一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朱红卫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民辖终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三一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经济开发区昌盛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刘驰原,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红卫,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上诉人石家庄三一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红卫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1182民初10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为石家庄市××经济开发区昌盛大街××号,被上诉人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由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在答辩期间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返还原物发生纠纷,系因侵权行为而提起诉讼。上诉人在河北省××州市将被上诉人的挖掘机拖走,本案侵权行为地是深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俊凯审判员 朱跃林审判员 孙晓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