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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15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徐伟与上海文浏物资有限公司、刘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刘林,宋德云,上海文浏物资有限公司,肖泉,沈世权,沈靓婷,朱安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5575号原告:徐伟,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人骅,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林,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宋德云,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林州市。被告:上海文浏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刘林。第三人:肖泉,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江文路***弄***号***室。第三人:沈世权,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市光二村***号***室。第三人:沈靓婷,女,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市光二村***号***室。第三人:朱安强,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弄***号***室。原告徐伟与被告刘林、被告宋德云、被告上海文浏物资有限公司、第三人肖泉、第三人沈世权、第三人沈靓婷、第三人朱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秦岭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祝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