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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民辖终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衡阳南岳金昇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省湘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衡阳南岳金昇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湘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辖终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南岳金昇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金荣,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湘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子恒,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衡阳南岳金昇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湘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2017)湘0424民初8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衡阳南岳金昇房地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虽然被上诉人在原审法院提起的诉讼属于确认合同效力之诉,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标的额为7900万元,原审法院受理本案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本案应由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11月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即合同标的额为约7900万元。本案系合同无效确认之诉,未涉及给付内容,不能按合同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受理本案违反级别管辖规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贺清生审判员  周永洲审判员  龙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翟梦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