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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4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杨召香、潍坊诺泰机械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召香,潍坊诺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4民初2237号申请人:杨召香,女,汉族,1967年12月9日生,居民,住潍坊市坊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潍坊坊子清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潍坊诺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坊城街办夹河套村工业园南北路。申请人杨召香与被申请人潍坊诺泰机械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召香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潍坊金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召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2054.9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案件申请费1130元,由申请人杨召香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国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