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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凤英、陈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英,陈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5执504号申请人:李凤英,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公民身份信息:332523197909143129)被执行人:陈兰,女,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公民身份信息:36233019771028714X)申请人李凤英与被执行人陈兰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浙0825民初第220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5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李凤英与被执行人陈兰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对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机动车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财产及相关信息,被执行人已死亡,申请人亦无其他动产及不动产线索提供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银翔审 判 员  吴红平代理审判员  汪智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毛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