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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91执4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太原市高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博纳薄板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原市高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博纳薄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91执4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太原市高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清徐县。法定代表人:康立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博纳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小辉,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原市高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博纳薄板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6)冀0591民破2号之八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河北博纳薄板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邢民一终字第61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书堂审判员  安月光审判员  张文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西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