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朱某盗窃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2刑初817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朱某,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即墨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即墨市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7)760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5月13日至5月18日期间,被告人朱某到即墨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盗窃三次,共计价值人民币8985元。因其坦白,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十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被告人朱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罚金未缴纳,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王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蒙蒙刑事速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