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白国堂与长春安保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国堂,长春安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1执490号申请执行人白国堂,男,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长春安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董晓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国堂与被执行人长春安保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白国堂依据长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裁字(2017)第059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就上述仲裁裁决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该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申请执行的实质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聂 莹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马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