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5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5421刘立选与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选,刘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5421号原告:刘立选,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泗阳县众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静,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刘立选与被告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刘立选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立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选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刘立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朱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