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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执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江西鼎力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江西鼎力贸易有限公司,江西亿轮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晟宸贸易有限公司,李焱华,黄爱妹,汪荣辉,俞讼钧,彭菲,眭维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1506号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火炬大道168号负责人:芦怡,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鼎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宝源综合大市场。法定代表人:俞讼钧,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亿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宝源综合大市场9号楼第二层。法定代表人:李焱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晟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宝源综合大市场法定代表人:汪荣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焱华,男,1979年8月4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黄爱妹,女,1956年5月28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汪荣辉,男,1984年9月16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俞讼钧,男,1879年7月8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彭菲,女,1978年1月17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眭维维,女,197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西桃民初字第8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一、被执行人江西晟宸贸易有限公司确认欠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二、江西亿轮贸易有限公司、江西鼎力贸易有限公司、李焱华、黄爱妹、汪荣辉、俞讼钧、彭菲、眭维维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等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19435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2590元,总计1032025元及利息,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032025元及利息未执行,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桃民初字第8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中秋审判员  吴胜辉审判员  章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廖子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