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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谢贤鸿与谢志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贤鸿,谢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1288号申请执行人:谢贤鸿,男,1986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执行人:谢志华,男,197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于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贤鸿与被执行人谢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谢志华在赣州市有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谢志华所有的车牌号为赣B××××××雪佛兰牌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贰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朱海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