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占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占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387号被执行人:刘占秋,男,汉族,1983年4月12日出生,地址武邑县,农民,住本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占秋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2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颜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颉永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