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2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莫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桂1422民初657号原告:杨某,男,1955年6月22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宁明县。被告:莫某,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宁明县。原告杨某与被告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莫某偿还原告借款26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1年6月1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6000元,后经原告多次追偿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莫某尚欠原告杨某借款人民币26000元,被告莫某自愿于2017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杨某人民币6000元,于2018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杨某人民币10000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杨某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莫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宝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奇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