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洪丽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洪丽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执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529号,组织机构代码:84888073-8。法定代表人:贾正生。被执行人:洪丽节,女,1974年10月20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台仲裁字第161号裁决书,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洪丽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洪丽节所有的位于椒江区景元花园32号楼104室的房地产及32号楼17号车房【房产证号:14××48;土地证号:椒国用(2014)001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多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李柳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