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毛仙丰、潘道会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仙丰,潘道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312号申请执行人:毛仙丰,女,1973年9月28日出生,住三门县。被执行人:潘道会,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住三门县。申请执行人毛仙丰与被执行人潘道会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台三小民初字第001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2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申请人毛仙丰抚养费人民币60000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27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安、工商、民政、房产、银行等信息,发现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4月1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潘道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2017年7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相关执行情况,并向其了解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信息,2017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暂缓对本案的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潘道会采取了网上布控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俞尧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