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德州市京福东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德州市京福东工贸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城区大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健,贺金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2477号申请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住所地德城区天衢中路1337号丽晶大厦。负责人:姬刚,该分行行长。被申请人:德州市京福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抬头寺镇南环路4008号。法定代表人:刘健。被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大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城区唐城路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彭建祥。被申请人:刘健,男,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申请人:贺金金,女,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100000元的财产或存款。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得以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21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靳美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闫 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