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朱春丽与唐应超、冯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春丽,唐应超,冯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02民初362号原告:朱春丽,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红,宣城市宣州区西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应超,男。被告:冯娟,女。原告朱春丽与被告唐应超、冯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春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应超、冯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春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唐应超于2016年8月29日以家庭生活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此款以现金方式给付,口头约定一个月归还,月息2%。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经营欠下借款,应共同清偿。唐应超、冯娟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两被告均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唐应超、冯娟未到庭质证。经本院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对唐应超、冯娟向朱春丽借款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唐应超、冯娟向朱春丽借款事实清楚,双方借贷法律关系明确,朱春丽要求唐应超、冯娟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唐应超、冯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应超、冯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朱春丽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唐应超、冯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蓓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胡雅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