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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永平与王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平,王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6民初951号原告:王永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红,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宁县。公民身份号码:×××。系原告妻弟。被告:王文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王永平与被告王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永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借款利息从2015年6月15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逾期还款利息标准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5年5月15日被告因其加工厂资金周转困难借原告现金2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每月1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清偿。原告遂提起诉讼。被告王文平未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5年5月15日被告借原告现金2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每月1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清偿。原告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故被告应依法清偿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案中,原被告未约定逾期利率,现原告主张逾期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王文平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王永平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15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元,由王文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俊人民陪审员  郭和平人民陪审员  张治堂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梅 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