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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6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福明诉被告包富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明,包富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6民初1560号原告:张福明,男,1972年9月2日生,住岷县。被告:包富民,男,1970年10月20日生,住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明诉被告包富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福明以被告包富民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张福明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张福明负担。审判员  张天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杜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