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9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浣江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港龙消防机械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浣江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港龙消防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9643号原告:浣江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东路968号水业大厦3-4层。法定代表人:郑琦。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华,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港龙消防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阮市镇横阔村。法定代表人:汤龙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浣江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港龙消防机械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浣江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应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