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6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雪荣、陈新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雪荣,陈新武,朱财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6执170号申请执行人周雪荣,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被执行人陈新武,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被执行人朱财发,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雪荣与被执行人陈新武、朱财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0万元。经对被执行人财产四查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碧波审判员 应建辉审判员 肖灏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项昕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