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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6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雪荣、陈新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雪荣,陈新武,朱财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6执170号申请执行人周雪荣,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被执行人陈新武,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被执行人朱财发,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雪荣与被执行人陈新武、朱财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0万元。经对被执行人财产四查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碧波审判员  应建辉审判员  肖灏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项昕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