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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行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梁德娟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德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2行初203号起诉人:梁德娟,女,194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收到起诉人梁德娟(以下简称起诉人)的行政起诉状,请求被起诉人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区公安分局新虹派出所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要求赔偿一万元未提供相关事实证据,经释明仍坚持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梁德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伟华审 判 员  蒋宇娟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群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