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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3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单位上海豪声教育器材有限公司、蔡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豪声教育器材有限公司,蔡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3刑初7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被告单位上海豪声教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诉讼代表人曹蕾,女,1988年5月27日生。辩护人倪晓燕,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蔡某某,男,195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暂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辩护人郭伟伟,上海东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某,女,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辩护人卢俐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豪声教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声公司)、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随案移送了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材料。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豪声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曹蕾及辩护人倪晓燕、被告人蔡某某及其辩护人郭伟伟、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卢俐俊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本院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12年10月至2016年4月,被告单位豪声公司在从台湾省、日本进口乐器的过程中,作为豪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蔡某某和业务主管的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情况下,为降低公司经营成本,谋取非法利益,经被告人蔡某某同意后,由陈某某自行制作虚假低价报关单证,并提供给报关公司用于向海关申报进口涉案货物。除报关对应的相关款项外,被告人陈某某还通过其个人帐户向日本外商支付部分差额货款。经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核定,被告单位豪声公司采取上述方法低价申报进口货物共计70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801,911.1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6年4月21日,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稽查科派员至豪声公司的办公场所进行调查时,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均配合调查,并提供了相关涉案材料。次日,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将该线索移交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缉私分局处理。当日,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并均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11月11日,被告单位豪声公司向侦查机关缴纳暂扣款80万元。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证明上述指控事实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单位豪声公司、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采用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从中偷逃应缴税额达80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被调查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提供涉案材料,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豪声公司缴纳暂扣款80万元,可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单位豪声公司罚金八十一万元,对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单位豪声公司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蔡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单位的辩护人提出豪声公司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蔡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案发后蔡某某主动投案并提供涉案材料,配合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被告单位主动缴纳暂扣款和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蔡某某系初犯,请求法庭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认为,陈某某主动配合调查,提供涉案材料,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相同。上述事实,有被告单位豪声公司的《档案机读材料》《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报关单、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电子税单及报关《发票》《商业发票》《商业合同》《提单》《发票》《箱单》《帐户查询记录》《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案发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海关交(付)款通知书》《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人姚某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单位豪声公司向本院缴纳了81万元。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豪声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为牟取非法利益,采取低价申报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801,911.13元;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作为被告单位豪声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决策、实施低价申报进口货物,被告单位和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起诉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单位豪声公司和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和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被告单位于庭前缴纳了暂扣款和罚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可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单位、二被告人亦表示同意,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维护国家对普通货物的进出口监管及税收征收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豪声教育器材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一万元(已预缴)。二、被告人蔡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陈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走私犯罪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蔡某某、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芬芳审 判 员  夏晓虹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邵 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税额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