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巍、李桂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巍,李桂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2执471号申请执行人:黄巍,女,195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李桂芝,女,195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7)皖0302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李桂芝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戴赵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桂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2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增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毛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