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9刑初字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许少林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9刑初字13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少林,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住抚州市。2017年4月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东乡区看守所。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少林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指派检察员危定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少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许少林喝了酒后,与朋友到抚州市东乡区孝岗镇环球一号KTV唱歌。后在包厢外楼道口无故用脚踢了服务员饶某1一脚,该情况被KTV包厢老板黄某知道后,被告人许少林又与黄某发生冲突,后黄某及朋友在环球一号KTV7777包厢找到被告人许少林后,双方发生纠纷,并发生打架。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民警饶某2、艾某2接到报警后,赶至现场,被告人许少林对民警饶某2等人进行辱骂,并将包厢里面的桌子及桌子上面的东西全部掀翻在地上,造成财物损失严重,经抚州市东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财物价值人民币7724元。2017年3月28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许少林在外面喝酒回到抚州东乡区树人公寓院子里面,将车子停在院子小区后,在院子树下拉尿,被害人张某见状后,便责骂他,双方发生口角,并发生打架,被告人许少林将被害人张某鼻子打伤。经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许少林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724元,数额较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许少林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二罪并罚。被告人许少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4年1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许少林喝了酒后,与朋友到抚州市东乡区孝岗镇环球一号KTV唱歌。后在包厢外楼道口无故用脚踢了服务员饶某1一脚,KTV包厢老板黄某知道后与朋友在环球一号KTV7777包厢找到被告人许少林,双方发生纠纷,并发生打架。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民警饶某2、艾某2接到报警后,赶至现场,被告人许少林对民警饶某2等人进行辱骂,并将包厢里面的桌子及桌子上面的东西全部掀翻在地。经抚州市东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财物价值人民币7724元。另查明,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许少林的亲属与环球一号KTV业主罗某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赔偿经济损失10800元,取得对方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5日21时30分许,他接到员工的电话,说7777包厢有人打过架,他到了后看到有110民警在场,他在门口听到包厢里面有人叫民警滚出去,那个民警就出去了,又换了一个民警进去,没过多久听见包厢里有响声,他就跟民警一起进去,发现包厢里的桌子、话筒、水果盘都被砸了。之后吴某进去问那名男子为什么砸包厢,那名男子骂了吴某几句,并掐住吴某的脖子用拳头打了吴某头部几下。(2)证人艾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5日20时序,两个喝了酒的男子开了7777包厢喝酒,后面又陆续来了三四名男子和两名女子,之后就点了酒和吃的,其中有两名男子(其中一名是被打的男子)老是进进出出。过了一段时间,就有一些人冲进来打包厢里的男子,她就走出包厢站在门口。没过多久刚进去打人的人都出来了,剩下的人都回到包厢。过了几分钟就有民警来了,民警上前问那名被打的男子什么情况,那名男子就一直骂那名民警,然后叫那名民警滚,民警就走到包厢门口,这时候被打的男子突然用手将包厢里的一张桌子掀翻了,桌子上的果盘等物品都摔碎了,这个时候KTV的一个老板吴某过来问这么男子为什么砸包厢,这名男子就上前掐吴某的脖子,还打了吴某头上一拳,接着这名男子又掀翻了另外一张桌子。(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他叫王某,是公安局处警中队民警。2014年12月2日22时许,他和江某、饶东茂接到东乡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在环城一号KTV二楼7777包厢内有人打架,他们迅速赶到现场,包厢里有五、六名男子和两名女子,其中一个男子坐在沙发上,头部在流血,另外一个男子说是KTV经理叫人打的。这名头在流血的男子一脚把桌子上的果盘踹到桌子底下,饶某2就去找经理,他的同事江某就去问这名头部流血的男子的基本情况,他拿出处警本来登记,这名男子就对他同事说,13,滚,接着说了五六句,并说去叫饶某2过来,然后他和江某就出去了,饶某2进去了。当时打这名男子的人不在现场。(4)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5日晚上9时许,他到环球一号KTV看下情况,没多久就听到楼下很吵,看到两个警察在7777包厢,一个男子在骂一个警察,他就说他是老板,那个男子就冲上来卡他脖子,他就出去了,再进来时看到包厢里的东西被砸了。(5)证人饶某1的证言证实,晚上21时30分许,她在二楼门口时,有两个男子在门口交谈,她叫那两名男子把门打开让她过去,一个大约30岁的男子叫她别往这边走,她就说让一下又不会怎么样,那名男子说叫你走哪里就走哪里,然后就往她小腿上踢了一脚,她又叫那名男子让开,结果那名男子又踢了她一脚,叫她滚。后来她就上了三楼,碰到了阿豹,并把刚刚的事情告诉了阿豹,阿豹就和她一起到二楼门口找那两名男子,那名男子和阿豹说了几句,具体什么她没听清楚,那名男子就用手掐着阿豹的脖子,后面的事情她就不清楚了。22时左右,她老板打电话说7777包厢被人砸了,叫她去清算损失。包厢内被损坏的物品总价值约13500元钱。(6)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他是110处警二中队协警。当时他一进包厢内,就看到包厢内有五、六个男子和两个女子,有一个男子坐在沙发上,包厢内没有被损坏东西。他看到许少林用脚将7777包厢内桌子上的一个水果盘踢到地上摔破了,从包厢内出来后又将走廊一个垃圾桶踢倒在地上,还踢了什么东西。(7)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他叫黄某,外号阿豹。打架前包厢内的桌椅及桌上的东西都是好的。他听说是7777包厢中踢饶某1的伢仂打的。(8)处警经过、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12月25日21时30分许,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民警接指挥中心指令称:在环球一号KTV唱歌有人被打。2015年1月23日,该局立案侦查。(9)价格鉴定委托书、鉴定人资格证书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许少林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10)调解协议、谅解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许少林的亲属赔偿环球一号KTV业主经济损失10800元。(11)被告人许少林的供述证实,2014年圣诞节晚上,他请几个外地朋友到环球一号去唱歌。21点多,他和他朋友就开了路过楼道口的一个女服务员玩笑,那个女服务员就骂他,他就上前打了她一巴掌。后来这个女服务员就带了五、六个男的进入包厢,那个女服务员就指着他说是他打的,几个男的就打他,其中有个人手中还拿了包厢里喝酒的玻璃杯,将他的头打破了,出了血。他没有还手,对方就走了。他看到对方走就骂,对方被骂之后又拿酒杯丢他,他便用包厢里的桌子和沙发挡着,还用桌上的玻璃杯及话筒等东西还击,打了两三分钟后,对方就走了。由于他头上被打出血就报了警。后来民警(这个民警我认识)带了几个协警过来出警。因为民警总在那里问他这些情况,他十分生气,就将包厢里面的一只玻璃杯砸了,接着,就跟公安民警到派出所去处理这事了。他只砸了这个包厢里面的一个酒杯,其他东西都不是他砸的,开始他被人打时用了包厢里面的沙发和茶几来抵挡,茶几和沙发上的东西可能被他弄掉在地上去了。2、2017年3月24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许少林在外面喝酒回到抚州东乡区树人公寓院子内,停好车后在院子树下拉尿,被害人张某见状后责骂被告人许少林,双方发生争执并打架,被告人许少林将被害人张某鼻子打伤。经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许少林的亲属与张某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56000元,取得对方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3月24日,他在树人老年公寓被老徐(音)和他儿子小徐(音)打了,当时老徐、小徐两个人从楼上下来,小徐说了一些什么然后就拉扯住他胸前的衣襟,一拳打在他的鼻梁上方,他的右眼也被打到了,老徐又过来踢他后背,他老婆于某在边上拉,他们两父子又打了于某。他儿媳黄露云听到声出来,在边上说已经报警了,小徐就过去把黄露云推倒在地。起因是因为他看到小徐在他房子窗户边上拉尿,他就说不应该在这里拉尿,小徐就过来打他,两个人拉扯起来,小徐在他身上打了几下,于某和小区门口开店的老李的老婆也跑过来,两个女人拉开了小徐。小徐又闹了一分钟就上楼了。打人的过程中小徐拿了石头,于某头上的包应该是小徐拿石头打的。过了十几分钟老徐和小徐又下来,先是打了他老婆头部一拳,又踢了他儿媳妇一脚,然后他就拉住小徐,但是被打了一拳,他也反手打了小徐背部一拳,接着小徐从地上捡了一块石头朝他头部砸了一下,老徐朝他的腰部踢了几脚。(2)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她听到她老公张某说你怎么在这里撒尿,然后她就听到一个男声说我在这里撒尿关你什么事,我就在这里撒尿,你是想挨打吗?她听到后就出了楼道,看到一名年轻的男子和她老公张某正在拉扯,她就上前去劝阻,这名男子对她老公张某打了几拳,然后又从地上拿了半块砖头,打到她老公张某的鼻子和她左额头,然后这名男子就上楼去了。过了十几分钟,这名男子又带着父亲从楼上下来,这名男子又捡了半块砖头对她和她老公身上乱砸了几下,然后她儿媳妇黄露云出来,这名男子又将她儿媳妇推倒在地。(3)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当时他儿子许少林与张某发生打架时,他没有在场,第二次发生拉扯时,他在场。他儿子许少林在东乡区孝岗镇树人公寓2栋2单元楼的绿化带旁边拉尿,张某看见后骂他儿子许少林。因他儿子许少林当时喝了酒就跟张某两人发生口角,后来发生了拉扯。他冲上去强行推开,反而被他们拉扯开了,他便用手乱弄了几下,他不是存心要打架,力气不是很大。(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张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5)调解协议、谅解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许少林的亲属赔偿张某经济损失5.6万元,取得对方谅解。(6)被告人许少林的供述证实,2017年3月24日22时30分左右,他在外面喝了酒回家,到树人公寓后尿急,就在旁边的一棵树下面拉尿,这时从边上的楼里走出一个50岁左右的男子,看到后就骂人,骂了几句后他就说是喝多了酒急不住才在这里拉的。没想到对方还继续骂,他就也骂。两人骂着骂着就拉扯了起来,都跌倒在地。他俩拉扯的时候,这男子的老婆出来了,也一起来拉他、打他,闹了一下后他们就分开了。当时他身上穿的外套、棉毛衫被扯坏了,他把衣服脱下来拿在手上穿着内衣上楼回家。到家里他父亲许某知道后就叫他一起下楼,下楼后对方还在,还有个年轻的女的也来了,他父亲许某就过去跟那男的理论,他跟两个女的讲,双方说着说着他父亲许某就和那男子打了起来,这两个女的也想过去,他就拦住这两女的,他和这两女的也打起来。打了一会儿就停了。他打了张某头部、鼻子,还有些地方他不记得了。证明全案事实的证据还有:(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许少林犯罪时系成年人。(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许少林系抓获归案。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内容客观,来源合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少林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724元,数额较大;因发生口角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故意伤害罪。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少林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许少林归案后能如述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少林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二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拘役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 歆人民陪审员 汤满堂人民陪审员 周辉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邓琼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