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7执1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明福与任建平、税婷婷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福,任建平,税婷婷,张高友,赵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7执134号之二申请人执行人:王明福,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住平武县坝子乡。被执行人:任建平,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住平武县龙安镇。被执行人:税婷婷,女,1990年1月5日出生,住平武县龙安镇。被执行人:张高友,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住江油市大康镇。被执行人:赵鑫,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住绵阳市盐亭县。本院在执行王明福与任建平、税婷婷、张高友、赵鑫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任建平名下车辆,现因执行案件需要,申请执行人王明福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任建平名下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任建平名下的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原 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唐占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