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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执57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赵立丽与黄艳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立丽,黄艳茹,淮北卓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57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赵立丽,女,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现住安徽省淮北市。被执行人:黄艳茹,女,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淮北卓汇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淮北卓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黄艳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立丽与被执行人黄艳茹、淮北卓汇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黄艳茹名下的皖F×××××号汽车一辆。现被执行人名下的皖F×××××车辆经本院已经拍卖给徐刚(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黎苑新村25栋701室,身份证号码),故对该查封车辆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艳茹名下皖F×××××号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周开山审判员  张占楼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孙芳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