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6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付春与被执行人凯瑞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付春,平利县凯瑞斯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6执77号申请执行人:张付春,女,汉族,住平利县。被执行人:平利县凯瑞斯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付春与被执行人凯瑞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26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凯瑞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生活费、经济补偿金合计13192.50元,交纳申请费97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现金2000元和25套服装折价款2000元,合计4000元的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926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申请费97元,被执行人凯瑞斯公司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开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汪 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