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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22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雷安海与郭顺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安海,郭顺琴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22民初229号原告:雷安海,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康华,男,四川跑马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顺琴,女,1969年8月29日出生,现住四川省泸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孟(系被告堂弟),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定县。本院在审理雷安海诉被告郭顺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安海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安海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雷安海负担。审判员  于新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姜蓉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