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22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雷安海与郭顺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安海,郭顺琴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22民初229号原告:雷安海,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康华,男,四川跑马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顺琴,女,1969年8月29日出生,现住四川省泸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孟(系被告堂弟),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定县。本院在审理雷安海诉被告郭顺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安海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安海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雷安海负担。审判员 于新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姜蓉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