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2922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保仓诉陈国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保仓,陈国忠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2民初807号原告:马保仓。被告:陈国忠。原告马保仓诉被告陈国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保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土地租赁费5006元;2、判令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每亩地每年租费1200元,每年10月付清租费。被告共租去土地四亩,除第一年给付4600元租费外再无给付。被告陈国忠未提出书面答辩,口头称原告所述属实,但自己最近无力偿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陈国忠于2017年8月11日前给付原告马保仓土地租赁费2500元,剩余2506元于2017年12月15日前付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正国代理审判员  王小强人民陪审员  马玉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白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