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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3民初2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春华与高碑店市天奕商厦有限公司滦县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华,高碑店市天奕商厦有限公司滦县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2834号原告:王春华,女,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售货人员,现住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作林,男,中国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高碑店市天奕商厦有限公司滦县分公司,住所地滦县新城燕山大街南段西侧一中北。负责人:刘永刚,经理。王春华与高碑店市天奕商厦有限公司滦县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王春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春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王春华负担。审判员 吴尚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凯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