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申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昭珉与安林静不当得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昭珉,安林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申1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昭珉,女,1934年3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林毅,男,1962年1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林静,女,1964年2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再审申请人李昭珉因与被申请人安林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京03民终10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昭珉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十三项及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被申请人返还我子安林毅1992年至2015年的全部工资;2、请法院为我子安林毅开证明;3、请法院证明我李昭珉现在立遗嘱;4、请法院证明关系断绝书;5、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的两笔存款(养老金);6、一、二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具体事实与理由是2016年4月6日下午3时奥运村法庭第一次开庭,法院告知没有通知到被申请人,说不管我们了,要换法庭并退费,让我签字。我签字后回家才发现就等于撤诉了,这次律师就拿到了3万元,换法庭又要给律师3万元重新订合同。这里面法院方工作人员的猫腻事不言而明。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应当提起再审。法院将国家发给安林毅的工资部分给安林静本身就是错误的,这根本就是不应该调解的。我子安林毅从未自愿也从未表示过愿意拿出工资给安林静,这一点可以调取2016年5月5日的法庭录像。现在调解书早已退回中级法院了,汇到我子安林毅存折上的8.5万元工资,安林毅分文未动。2016年5月5日奥运村法庭第二次开庭,安林静明知国家规定只能查15年之内的工资记录,15年之前的无据可查,最后只好低估了1992年至2001年期间的部分总工资为2万元,而这十年的工资到底是多少被申请人知道的清清楚楚,为什么不把单位的工资条和银行工资凭条拿出来。1992年至2015年的工资低估仅仅13万多元,还被强行调解只还8.5万元。我子安林毅的工资与女儿的男人根本就没有关系,他插手捣乱还要强行霸占我子安林毅的工资,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将来我子安林毅与被申��人不要有半点关系,斩绝兄妹关系。以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法院判决申请人的两笔存款给被申请人是错误的,我有无意中找的工商银行业务凭证这一新证据加以证明。这个工商银行的存折密码是我子安林毅的出生年月日(1961年1月2日),难道这也不能佐证吗。再有我丈夫安继增写的对安林静名下两笔存款的放弃声明,也能证明存款是申请人的。安林静为何要改出生年月日,谁敢冒充她的父母给她更改,安林静的出生年月日是1964年2月11日,现在成了1965年2月10日,一审律师查的户籍记录是1964年2月10日,这就是怪事了。她为何要改?更改的目的是什么?是谁冒充她的父母去更改的?这就启示我们,女儿的男人王姓坏人早有预谋,准备将来发生纠纷到法院时找不到人、对不上号,到时她可以说你认错人啦。我子安林毅还不是自由之身、清白之身,请法院调查。这个王姓坏人实在是太坏了,太欺负人了,三十年前来我家就是早有预谋,奔我家财产而来的。我子安林毅是单身,以前就有过一次生命受到威胁的事,至今冤屈没有得到平反,将来我们走了,我子安林毅却在监禁中受苦受罪,真是冤屈死了。安林毅的爷爷过去在检察院工作,是检察官爷爷告诉我们法院办不了的事就找检察院,所以如果法院不能解决问题,我们就去检察院。被申请人安林静辩称:申请人李昭珉2010年经首钢医院、石景山中医院、武警医院等确诊,患有严重的焦虑症和神经功能紊乱,她经常主观臆断,无端猜疑等等。而我兄安林毅1992年被回龙观医院、安定医院等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多次住院强行治疗。他长年被申请人控制���脑,已经严重脱离社会。安林毅至今未婚,也没有任何朋友,现在丧失部分行为能力,而且极度自私,长期服用精神类药物达25年。我父安继增,失聪多年,是个老实人,长期被他们控制。我本人也是他们的受害者。我认为一、二审法院所作判决是正确的,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没有任何道理,法庭应当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昭珉的再审理由不成立。其理由有四:一、申请人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再审,而该条款是针对调解书而言。本案所涉及的是生效判决书,并非调解书,故不适用。申请人对本案外所涉及的另一案件的调解书,不属于本案再审审查范围。二、申请人主张有新证据证明本案生效判决存在错误。经审查,申请人出示的证据材料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且不足以推翻原判,故本院不能支持。三、关于申请人提出的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节,本院认为生效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四、申请人认为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渎职或不当行为,但均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昭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嘉节审判员 温云翔审判员 陈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宋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