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艾圆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圆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1刑初59号公诉机关南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圆,绰号“老猪”,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城县。2012年7月1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南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7年3月24日被南城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4月14日经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城县看守所。南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圆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6月份,尧燕庭(另案处理)在赌博场上被王某打过一巴掌,一直想报复王某。2015年6月28日下午,尧燕庭在南城宾馆开了一个房间,并指使被告人艾圆,章某1平、刘某2(上述二人已判刑),刘峰、过建民(上述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去南城县人民医院劈正在那住院的王某。尧燕庭指使艾圆等人买好了四把菜刀、口罩和帽子。次日凌晨1点左右,尧燕庭指使艾圆、刘某2、章某1平、刘某3等人前往医院劈王某。刘某3先行到医院察看王某住的房间,之后过建民、艾圆、刘某2、章某1平四人戴好口罩持刀到医院住院部9楼,过建民踹开王某住的病房门,并与艾圆、刘某2进入病房,三人持刀朝王某的病床上乱砍,将王某的左腿劈伤,章某1平则持刀在病房外走廊上。经鉴定,王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户籍证明、释放证明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方位示意图;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频资料;被告人艾圆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艾圆在他人纠集下,伙同他人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艾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艾圆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尧燕庭(另案处理)在赌博场上与王某发生过纠纷,便一直想报复王某。2015年6月28日下午,尧燕庭在南城宾馆开了一个房间,与被告人艾圆,章某1平、刘某2(上述二人已判刑),刘峰、过建民(上述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房间内商量去南城县人民医院劈砍正在那住院的王某的事。因医院有监控,尧燕庭遂指使艾圆等人买好了菜刀、口罩和帽子,并叫刘某3先行去医院查看王某的具体情况。次日凌晨1点左右,尧燕庭指使艾圆、刘某2、章某1平、刘某3等人前往医院劈王某。刘某3先行到医院察看王某住的房间,之后过建民、艾圆、刘某2、章某1平四人戴好口罩、持刀,并由章某1平驾车来到医院与刘某3会合,随后五人先后来到医院新住院大楼的九楼,刘某3负责看守电梯,过建民踢开了王某所在的病房门,并与刘某2、艾圆先后进入病房,三人持刀朝躺在病床上的王某乱砍,将王某的左腿劈伤,章某1平则持刀在病房外走廊上。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6年6月28日,被害人王某出具谅解书,对艾圆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艾圆出生于1988年9月26日,犯罪时系成年人。2012年7月1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南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在江西省饶州监狱服刑,至2015年4月29日刑满释放。2.谅解书证实:2016年6月28日,被害人王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其与被告人艾圆及其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其对被告人艾圆表示谅解。3.归案经过证实:2017年3月13日晚上10时许,南城县公安局民警在县城巡逻时,在万家福超市旁邮政报刊亭将艾圆抓获。4.情况说明证实:南城县公安局民警通过从南城县人民医院调取的视频资料,确定其中一个人是刘某3,家住新丰街镇杨桥村白庙组。根据证人需要保密的要求,本案涉及的证人刘某1、李某1均系化名。5.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视频资料证实:南城县公安局于2015年7月3日向南城县人民医院调取相关监控录像,佐证案发时艾圆伙同刘光耀、章卿平、刘峰、过建民等人进出南城县人民医院的具体情况。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证实:2015年6月29日15时00分至16时02分,南城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案发现场位于南城县人民医院新住院大楼九楼30床,在病房北墙中部开有一扇门,呈打开状,进门为病房,在病房东北角处可见一卫生间。在病房中部放有两张单人床,床头靠东墙。南侧床位为30床,在病床南墙中部开有一扇窗户,呈关闭状。7.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人体伤残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本案中被害人王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王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8.证人危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9日凌晨1点左右,其在南城县人民医院新住院大楼9楼30床陪护其受伤的朋友王某时,突然有人敲病房的门,其问了是谁但是没有回应,过了两三秒就有三个带着口罩手持菜刀的男子冲进了病房,随后往王某身上砍了几下就跑了。其和其朋友追出去看时,发现还有一个蒙面持刀的男子在外面站着。回到房间后,其发现王某左边的大腿被砍了好几刀,劈到血管,流了好多血。其不知道王某是被谁砍的,当时病房里陪床的还有两个人,叫邱某和黄某1。那四个男子戴的都是护士戴的那种口罩,拿的都是平时做饭用的菜刀。9.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9日凌晨1点来钟,其和危某、黄某1在南城县人民医院陪护受伤住院的王某时,听见有人敲门,其三人没有去开门,过了几秒后,房门就被踹开了,之后就看见三个男子持刀冲进了病房,其中一个男子用刀指着王某说要劈死他,然后三个男子就持刀对王某进行劈砍了十几秒。其当时想看清楚怎么回事就把房间的灯打开了,其一开灯,就看见那三个男子都是蒙面的,三个男子中的两个人在开灯后还各自劈了王某左脚一刀,然后三个男子马上离开了病房。其追出去看时,发现走廊上还有一个蒙面的男子站在外面,并跟着之前的三个男子一起跑掉了。四个男子蒙面都是戴着口罩,拿的刀就是普通的菜刀,体型就是在走廊上的那个男子比较瘦,进入病房的三个男子中有一个比较胖另外二个偏瘦,并且有一个人穿了黑色背心。王某的左脚被劈了三个伤口,流了好多血。当时病房内就其、危某、黄某1和王某四个人,王某睡靠窗的床,其和黄某1睡靠门的床,危某睡房间进门的地上。10.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9日凌晨1点来钟,其和危某、邱某都在南城县人民医院陪护住院的王某,当时王某睡在30床,其和邱某睡在王某隔壁的床上,危某睡在地上,其当时睡的很沉,睡在其旁边的邱某摇了其一下并叫其快醒来,说王某被人砍伤了并且将房间的灯打开了。这时,其看见王某的左脚被劈伤了,两个带口罩的男子从王某的病房跑出去,其和邱某跟着追了出去,但是没有追到,其和邱某就到医生值班室叫了医生去看王某。其当时睡的比较沉,只看见两个男子从病房跑出去,手上拿着没有焊把的菜刀,都戴着口罩,听邱某说一共有四个人。王某的左脚被劈到了三刀。1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向其播放的南城县人民医院的视频资料中,那个上身穿白衣服、戴一顶白帽子、脚穿黄色鞋子的男子是住在南城县新丰街镇新丰街上的刘某3,另一个上身穿黑色短袖、短袖上有圆形图案的男子是住在南城县株良镇路东村的“章某2”(章某1平)。刘某3、“章某2”经常和尧燕庭一起在福建泰宁一带赌博。12.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向其播放了南城县人民医院的视频资料,四个男子一起乘坐电梯的画面中,那个上身穿黑色短袖、短袖胸前有圆形图案的男子是住在南城县株良镇路东村的章某1平。13.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其和尧燕庭合伙在黄狮赌博场子上放火坑,有次一个黄狮伢仂(王某)赌博输了钱,找尧燕庭借钱。尧燕庭不认识王某就没有借,王某就骂了尧燕庭,后来还动手打了尧燕庭一巴掌。之后尧燕庭就一直跟其说要找王某报仇。2015年夏天的某天傍晚,尧燕庭打电话叫其到南城宾馆,其开自己车到宾馆后,在房间内看见尧燕庭、刘某3、过建民等人在场。尧燕庭就说要去找人民医院住院的王某,尧燕庭和那些人在商量怎么劈人。其在房间内呆了很久,之后大家一起出来了,其开车载尧燕庭在街上转,之后尧燕庭叫其开车去秋水园加油站。到了加油站其看见“六仔”开了车也在那里。后来刘某3那些人跟尧燕庭说没有劈成人,尧燕庭就在那里骂那些人,那些人就说再去劈王某。后来其开车回家睡觉了,过了一会尧燕庭打电话给其,叫其把那些人开的桑塔纳3000开到新丰去。其就到秋水园加油站把这辆桑塔纳3000开到新丰田东村去了。在那里接到“六仔”的电话说他也在新丰,并说来接其。“六仔”到田东村接到其后,其看见尧燕庭也在车上,之后“六仔”开车送他到了加油站,其就从加油站开了自己的车回家了。14.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其是2015年6月24日因被人砍伤在南城县人民医院外三科30床住院治疗。2015年6月29日凌晨1点左右,其正在病床上休息,突然其听见“哐当”一声,病房的门被打开了,其就醒了,然后看见几个戴了口罩、帽子的男子进入了病房,接着其听见一男子用南城话说了一句“劈他”,几个男子就迅速来到其病床的两边,持刀往其的双脚小脚处乱劈,劈了一会儿,在病房内陪护其的朋友就将病房内的灯打开了,那几个男子就跑走了。这时,其发现其病床上全是血,而且被子也被劈烂了,其的左小腿处被劈了三下,右小腿被劈了有一道淤青伤痕。事后,其听说是刘某2、“章某2”等人砍伤其的,其在2015年6月中旬左右,其在赌场上曾与尧燕庭发生过矛盾,然后尧燕庭有一天晚上还约其对砍,其没有理会。15.同案犯章某1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6月28日14时许,其、“色子”、“小龙”和“老猪”开了一辆桑塔纳3000到南城站接了“劈屎”和“熊猫”(刘某2)。之后,“劈屎”带着其一行人在南城宾馆开了一个房间,在房间里,“劈屎”说他之前在赌博场上被一个伢仂(王某)打了,要找这个伢仂报仇,并且说这个伢仂现在正在南城县人民医院住院,“劈屎”于是叫其、“色子”、“小龙”、“老猪”、“熊猫”在晚上等医院没什么人时就去劈这个伢仂,并且往这个伢仂的手脚上劈,劈完以后,其就是卖房卖车也会把这件事处理好。“劈屎”说人民医院有监控,还花钱叫艾圆等人去买了口罩和帽子,并买了菜刀。接着,“色子”说他先去医院看下那个伢仂的具体位置并看下这个伢仂身边是否有其他的人,在“色子”打电话给“劈屎”说那个伢仂在医院后,其、“色子”、“小龙”、“老猪”、“熊猫”就开车去了医院,其把车停在了医院新大楼的侧门,在车上其一行人就带好了帽子和口罩,当时其带了口罩,“小龙”带着帽子和口罩,“老猪”带着帽子和口罩,“熊猫”带着口罩没带帽子,其四个人均拿了刀,下车后其打电话问“色子”看清楚了人没有,“色子”告诉其房间关了灯,看不清楚,于是其就说先撤。其、“小龙”、“老猪”、“熊猫”就先开车离开了医院,其打电话给“劈屎”说了这个情况后,“劈屎”就要其四个人再去医院一趟,“色子”也打电话过来说那个伢仂在病房里面且自己在医院住院大楼的一楼等其四个人。于是其四个人就又返回了医院,车子依旧停在医院新住院大楼的侧门,其四个人和“色子”就一起来到那个伢仂所在楼层,“色子”在电梯口等其四个人,其四个人走出电梯后当时还不确定王某是在哪间病房,随后其就听见“砰”的一声,其就看到“小龙”先走进了病房,“熊猫”和“老猪”随后走进了病房,过了十几秒,“小龙”、“熊猫”和“老猪”就跑出来了,其五个人就一起下楼开车离开了医院。随后,其五个人来到秋水园的加油站和“劈屎”会合,“劈屎”已经在那等着其五个人,“劈屎”叫其五个人换车先躲起来,随后其五个人到了新丰街镇的汾水村、之后去了南丰和泰宁进行躲藏。“劈屎”还给了其五个人5000元钱,说是拿着用,其五个人一人分了1000元钱。经章某1平辨认,其从一组10张不同男子的照片中辨认出7号照片中的男子(尧燕庭)就是参与本案的“劈屎”;其从10张不同男子的照片中辨认出3号照片中的男子(过建民)就是参与本案的“小龙”;其从一组10张不同男子的照片中辨认出7号照片中的男子(刘某3)就是参与本案的“色子”;其从一组10张不同男子的照片中辨认出5号照片中的男子(刘某2)就是参与本案的“熊猫”;其从一组10张不同男子的照片中辨认出2号照片中的男子(艾圆)就是参与本案的“老猪”。16.同案犯刘某2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6月28日中午,其和“劈屎”(尧燕庭)从泰宁坐火车回南城,“章某2”、“色子”(刘某3)、“小龙”(过建民)和“老猪”(艾圆)开了一辆桑塔纳3000来南城站接他们。后来其一行人来到南城宾馆,“劈屎”去开了一间房,进到房间后,“劈屎”说没有找到“老顽”(在泰宁赌场上欺负了“劈屎”的人),那就去南城县人民医院劈王某,听说“劈屎”之前在赌博场上被王某打了,接着就和大家商量劈王某的事,“劈屎”叫其、“章某2”、“色子”、“老猪”、“小龙”每人过去劈王某的脚,劈完就跑,“劈屎”还说出了事就是倾家荡产也会救其这五个人。“劈屎”接着还叫“色子”先到人民医院踩点。到了第二天的凌晨1时许,“劈屎”说时间差不多了叫其一行人起身去人民医院劈王某,下楼后,其、“小龙”、“老猪”坐“章某2”开的桑塔纳轿车,到了医院“章某2”把车停在人民医院新大楼的侧门,其四个人下车走到一楼电梯口,“章某2”就说要撤,其四个人就把车开出了医院,随后“章某2”就打电话给“劈屎”,跟“劈屎”说情况不对,没有去劈王某,“劈屎”就在电话那头发火,“章某2”接着就说那就再去医院看下。于是“章某2”就又把车开回了医院新大楼的侧门,其四个人和在医院的“色子”一起就去了新大楼的9楼,“色子”留在电梯里面守住电梯,其、“章某2”、“小龙”、“老猪”就四个人持刀找到王某所在的病房,房间是锁住的,房内也没有开灯,“小龙”在听见房内有人问是谁后,就用脚把门踢开了,“小龙”第一个冲了进去,接着其和“老猪”再一起进到房间,其看到“小龙”已经在劈靠窗户那张床上的人,其和“老猪”也过去劈,不一会儿其、“小龙”和“老猪”就跑出了房间,“章某2”没有进病房,回到电梯处看到“章某2”也在电梯门口,“色子”在电梯里面,其五个人就一起坐电梯下楼开车离开了医院。随后,其五个人就来到秋水园的加油站和“劈屎”会合,“劈屎”已经在那等着其五个人,“劈屎”叫其五个人换车先躲起来,随后其五个人到了新丰街镇的汾水村,之后去了南丰和泰宁进行躲藏。“劈屎”还给了其五个人5000元钱,说是拿着用,其五个人一人分了1000元钱,买4把菜刀、4个口罩、4顶帽子的钱是“劈屎”出的,也是“劈屎”说人民医院有监控,需要戴口罩和帽子。经刘某2辨认,其从一组10张不同男子的照片中辨认出7号照片中的男子(刘某3)就是参与本案的“色子”;其从一组10张不同男子的照片中辨认出6号照片中的男子(章某1平)就是参与本案的“章某2”;其从一组10张不同男子的照片中辨认出1号照片中的男子(艾圆)就是参与本案的“老猪”;其从一组10张不同男子的照片中辨认出6号照片中的男子(过建民)就是参与本案的“小龙”;其从一组10张不同男子的照片中辨认出4号照片中的男子(尧燕庭)就是参与本案的“劈屎”。17.同案犯刘某3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5年6月28日中午,尧燕庭打电话说下午从泰宁回南城,并叫其把艾圆、过建民、章某1平一起叫上去找一个“老顽”报仇。其就与艾圆、过建民、章某1平开了章某1平的桑塔纳3000到火车站接到了尧燕庭和刘某2。后来那个“老顽”请了人说情,并在登高府邸鑫丰牛脚店请尧燕庭等人吃饭。吃完饭后,一天就带他们到南城宾馆开房休息,后面尧燕庭说王某也打过他,要去找王某报仇,其与章某1平、艾圆等人都同意去找王某。尧燕庭就出了200元钱叫其去买刀、口罩和帽子。其就与艾圆到北街买了四把刀、口罩和帽子。买完东西回来后,尧燕庭又叫其去县医院住院部九楼看下王某具体在哪床住院。其就到县医院九楼查看,看见有两个认识王某的人出电梯往右边病房进去了,其就回宾馆了。到了凌晨其又到住院部确定王某的位置,确定后就打电话给章某1平叫他们上来。后来章某1平没上来还叫其撤回去。其回到车上后,就打电话给尧燕庭说没有劈成,尧燕庭就质问章某1平,章某1平又说再去劈。之后其五人开车又回到县医院,其先上楼去看了下之后打电话叫章某1平他们上来。然后章某1平、艾圆、过建民和刘某2上来去到王某住的病房门口,其在原地守着电梯。过了一会儿,他们四人就回到电梯,其五人就下楼坐车到了秋水园加油站那里,尧燕庭和李某2都在那里,之后尧燕庭叫他们在新丰住一晚,然后躲到福建去,还给了他们一共5000元钱。之后其五人与尧燕庭就坐车去了新丰,李某2开了桑塔纳3000走了。其几人后来去了南丰住了几天,就去了福建泰宁。经刘某3辨认,其从一组10张不同的男子照片中辨认出7号照片中的男子(艾圆)就是参与本案的“老猪”;其从一组10张不同的男子照片中辨认出6号照片中的男子(过建民)就是参与本案的“小龙”;其从一组10张不同男子的照片中辨认出9号照片中的男子(尧燕庭)就是参与本案的“劈屎”;其从一组10张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4号照片中的男子(李某2)就是“李仔”。18.被告人艾圆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6月28日下午,刘某3打电话叫其开车送他去县城,其就开了桑塔纳3000接了刘某3和过建民,然后刘某3又联系了章某1平,又到接章某1平。之后大家开车到南城火车站接了尧燕庭和刘某2。后来其与尧燕庭等人到南城宾馆开了一间房,开好房后李某2也来到房间。尧燕庭就说之前在赌博场上被王某打了,现在王某在县医院住院,要其与章某1平等人去医院劈王某。尧燕庭还说劈伤了王某他会负责赔钱。之后其开车带刘某3、刘某2到老菜市场附近购买了四把刀、几个帽子和口罩又回到宾馆休息。后来刘某3还到医院踩点。到了第二天凌晨,有人将其喊醒,之后其就与章某1平、刘某3、过建民、刘某2,由章卿平开车到了县人民医院新住院部后面那里,尧燕庭和李某2开了另外一辆车不知道去了哪里。在医院里面,章某1平突然叫大家撤,撤走后有人打电话给尧燕庭,尧燕庭就怪没有办好事情,章某1平又说再去医院劈王某。之后其五人又开车到了医院,坐电梯到了九楼,由刘某3看电梯,其与章某1平、过建民、刘某2每人拿了一把刀来到病房门口,过建民直接用脚踹门冲了进去,其也跟着进去,其辩解称看见过建民和刘某2站在靠里面那张床边,其就看住病房内的另外两个人。没一会,过建民和刘某2就离开了,其五人又坐电梯下楼回到车上了。后来尧燕庭打电话叫他们把刀和口罩扔掉,把车开到秋水园来。其五人到了秋水园加油站后,看见尧燕庭、李某2及另外一个不认识的人站在那里,尧燕庭叫李某2把这辆桑塔纳3000去放好,其他人一起坐车去了新丰。到新丰后,尧燕庭给了5000元给他们五人。其五人在新丰住了一晚,之后去了南丰住了几天,就都到福建泰宁去了。经艾圆辨认,其从一组10张不同的男子照片中辨认出6号照片中的男子(尧燕庭)就是参与本案的“劈屎”;其从一组10张不同的男子照片中辨认出1号照片中的男子(过建民)就是参与本案的“小龙”;其从一组10张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2号照片中的男子(李某2)就是“李仔”。本院认为,被告人艾圆在他人纠集下,伙同他人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圆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艾圆于2012年7月1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南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4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艾圆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艾圆庭审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理。被告人艾圆一方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艾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21年3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娟人民陪审员 李香人民陪审员 黎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尧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