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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执字第00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乔振振与孙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振振,孙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佳执字第00100-3号申请执行人乔振振,男,汉族。被执行人孙从忠,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佳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从忠在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6228482946233208166的账户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