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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3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政华与王雷、王怀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政华,王怀雨,王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3864号原告:李政华,女,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王怀雨,男,1994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王雷,男,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政华诉被告王雷、王怀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王雷所有的王怀雨驾驶的吉A3H9**号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王雷所有的王怀雨驾驶的吉A3H9**号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朱鹤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