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执2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铜川市耀州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左荣涛、宋涛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耀州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左荣涛,宋涛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282-1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文营东路。法定代表人:朱小平,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左荣涛,男性,汉族被执行人:宋涛涛,男性,汉族。本院在执行铜川市耀州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左荣涛、宋涛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4日、2017年5月5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宋涛涛的银行存款。2017年7月24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宋涛涛偿还铜川市耀州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82197.76元(含本案执行中的实现债权费用2000元),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90元(申请人已先期垫付),合计:83287.76元,可免去执行申请中的违约金20000元。2017年7月25日、2017年7月27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宋涛涛银行存款63287.76元。2017年7月26日,被执行人宋涛涛向本院案件款专用账户缴纳现金20000元。2017年7月31日,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办理了案件款领款手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执行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被执行人宋涛涛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204民初13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连力审 判 员 罗世平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