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6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城关信用社与刘国英、刘国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城关信用社,刘国英,刘国重,刘国卿,刘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1226号原告: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城关信用社,住所地肃宁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李亚杰,职位,系该联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川,该社员工。被告:刘国英,男,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肃宁县。被告:刘国重,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肃宁县。被告:刘国卿,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肃宁县。被告:刘彬,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肃宁县。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城关信用社与刘国重、刘国英、刘国卿、刘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城关信用社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城关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204元,减半收取计1102元,由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城关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张建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