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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终3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静、黄金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静,黄金锋,张喻林,高文君,孙祖宏,龚婧,翟安青,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32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静,女,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金锋,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龙,安徽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喻林,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审被告:高文君,女,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原审被告:孙祖宏,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审被告:龚婧,女,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审被告:翟安青,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审被告:张军,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上诉人张静因与被上诉人黄金锋及原审被告张喻林、高文君、孙祖宏、龚婧、翟安青、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虹审判员 刘松柏审判员 于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伍倩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